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大赛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大赛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知识产权是指大赛组委会、各参赛团队与大赛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大赛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赛组委会、大赛赛事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各参赛团队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大赛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
(一)大赛标志、旗帜、会歌、口号、大赛名称、图形或其组合;
(二)大赛组委会的徽记和名称;
(三)大赛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会歌、口号;
(四)参赛团队享有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与大赛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第四条 在本大赛期间发生的与大赛知识产权相关的一切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大赛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大赛合法权益,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大赛知识产权。
第六条 对大赛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创新创业的发展。使用本规定第三条大赛知识产权的,应当经大赛组委会或者大赛赛事组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大赛和大赛组委会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八条 禁止下列侵犯大赛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大赛知识产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包括公益广告)活动中应当加强审查,严格查验证明文件。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大赛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向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大赛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二)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三)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五)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六)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第十二条 侵犯大赛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大赛知识产权,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处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大赛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其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侵权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大赛知识产权的行为,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并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