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乙双方就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投资/转让项目事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初步达成意向性协议如下:
一、甲方拟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甲方拟增资/受让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正式合同为准)。
二、目标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系成立于 年 月 日,公司股东为 ,实际控制人为 ,注册资本 万元,经营范围为 。
三、甲、乙双方同意就本项目委托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委托律师对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资产、负债、或有负债、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此,乙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促使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作。
四、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 个工作日内,依照甲方提供的《前期尽职调查清单》所列准备相应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受托律师。如律师认为需要去往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提资料的,乙方应配合出具委托书、介绍信等律师调查所需文件资料。
五、乙方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系根据《前期尽职调查清单》要求收集和整理,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关于 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实和文件均已提供,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且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如乙方的前述声明、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乙方愿意对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六、受托律师事务所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后,根据该报告双方协商股权投资/转让协议的具体事宜及合同条款。
七、甲方根据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股权投资/转让项目的继续进行。
八、本意向书仅作为双方进行股权投资/转让的前期书面文件,甲、乙双方的具体收购内容及权利、义务等,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九、本意向书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意向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